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概述
象山律师
2025-06-1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固定终止时间,其特点是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变更或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解除:首先,用人单位在连续15个月内,四次向同一劳动者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但每次均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了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与该劳动者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仍不能恢复原来的工作能力,又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终止合同时,都应遵循法定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从业人员所患的疾病在诊断确诊后存续一年的期间;(三)从业人员非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四)从业人员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除退休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法律规定以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从业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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